黄河公证处
民事公证事项

出生

发布时间:2017-05-04 点击:3921【字体大小:

  办理出生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另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二) 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
        (三) 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四) 如上述(二)、(三)不具备,可提供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五) 申请人2寸彩色证件照: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六)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七) 如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八)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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