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民事公证事项

婚姻状况

发布时间:2017-05-04 点击:1578【字体大小: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户口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单人照片各若千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期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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