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