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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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存公证 化解信任危机

发布时间:2022-03-14 点击:0【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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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存公证  化解信任危机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事情:想与别人做一笔生意却因双方缺乏相互信任而错失良机;租客准备交房租房东却玩起了消失;房屋买卖双方在解决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等。

日前,我处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素不相识的双方通过提存公证解决了信任危机,取得了皆大欢喜圆满结局。

郑州某公司是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的第三手背书人。目前这张汇票已转至第六手持票人淮安某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到期后持该电子商业汇票向出票银行申请付款,被出票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予以拒付。该个体工商户遂行使追索权,向所有背书人进行追索。

经过多方沟通,郑州这家公司愿意接受该追索,向淮安个体工商户支付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也愿意将票据权利返回至郑州这家公司,并称其收到款项后可立即将票据权利在网上操作返回。

问题出现了!一方要求先见钱再操作票据权利的返回手续,一方担心钱款打出后对方不配合操作或者操作不成功。如何解决?双方向我处申请提存公证。

随后,我处公证员审查了双方的身份、电子商业汇票的真伪,对其自拟的提存协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郑州这家公司将100万元提存于公证处,淮安个体工商户得知钱款已提存后,放心地进行网络操作将票据权利返回。最终,郑州这家公司成为票据权利人,淮安的个体工商户如愿拿到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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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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