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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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召开专题会议 贯彻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 “五不准”文件精神

发布时间:2017-08-22 点击:212【字体大小:

  8月14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后,我处高度重视,于8月15日召集全体公证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会上,王开友副主任对《通知》精神进行了全文传达,《通知》就公证执业有关具体规范提出要求:第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第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第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第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第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王开友带领大家剖析、解读了公证执业“五不准”的具体执业规范,与会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五不准”《通知》要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议强调,第一,全体公证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文件精神,在执业活动中要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服务理念。第二,要严格依照执行《通知》要求办理公证,公证人员要常怀责任心和敬畏感,严把审查核实关、严把办证标准关、严把公证审批关、严把质量监控关,形成依法、严谨、合规出证的自觉性。第三,要加大核实审查力度,完善谈话笔录,充分履行公证事项法律意义、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告知义务。对涉及敏感及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充分借力仪器识别、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信息查询,对当事人身份、提供的材料、申请的公证事项真实性把关做到精准严密。第四,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逐级请示汇报,负有审批职责的同志要履行好审批职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第五,对未严格按照“五不准”《通知》要求办理公证的,我处将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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