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特色服务

提存公证

发布时间:2017-05-04 点击:757【字体大小:

       提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践中人们经常是会有类似于提存的想法,只是不知该如何操作。从法律上来讲,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通俗一点讲,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另一类可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 货币(含本、外币);
       2、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 贵重物品;
       4、 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 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关闭当前页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