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理论研讨

公证债权文书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 和多元化解中的价值作用

发布时间:2024-05-08 点击:0【字体大小:

转自《中国公证》 作者:韩晓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社会群体之间产生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受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深入影响,纠纷矛盾特别是经济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持续高发。2021年,中央深改委《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的意见》指出,要推动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规定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兼具事前预防纠纷和事后解决纠纷的作用,正是一个在引导和疏导端发力的预防解决经济金融矛盾纠纷的“利器”。

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通过上述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可知,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的债款或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公证债权文书相关制度逐步正规完善

随着公证债权文书的长期实践运用和发展,相关制度日趋完善,相关程序也逐步完善。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借助公证债权文书行套路贷和虚假诉讼(执行),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该通知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排除于公证债权文书之外。这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等非持牌机构的借贷合同被排除在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即旗帜鲜明地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仅限于具有金融资质的专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公证程序 、保证公证质量,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第145号令,对原《公证程序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正。对原来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三要件”予以完善,修改为“五要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4.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5.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在上述两个制度规则的约束之下,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脱离了高风险的民间融资领域,也弥补了先前的制度漏洞,为该制度今后依法正规、持续健康发展打牢了制度基础。

(三)公证债权文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支持

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25条,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有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如何把握、申请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执行内容如何确定、错误如何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改变了此前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中面临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疏,特别是申请不予执行的事由相对宽泛,未设置明确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基本消除了原有的不予执行的审查裁量标准不统一,不予执行申请滥用,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执行难等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虽然省去了诉讼环节,但仍需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支持。最高法院规定的出台,基本解决了先前存在的执行障碍,打通了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二、为什么需要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形势

经济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行为方式,经济金融方面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数量的持续增长,当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密切相关。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深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我省部分地区自然灾害因素叠加,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全社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许多企业和个人经营收入下降。虽然金融机构积极应对,采取了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和减少逾期违约,但仍有不少的贷款无法依约清偿,但仍然可能或己经形成了大量的金融矛盾纠纷,亟需得到预防和化解。

(二)我省法院金融纠纷诉讼案件现状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初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1年,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421841件,金融案件的收案数从2018年的84390件快速增长至135903件,增幅达61.04%;金融案件标的金额从520亿元增至1120亿元,增长率高达130.7%,其中2019年较2018年增长65.31%,2020年同比增长31.01%并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这些案件里,包含确定性的给付内容的金融借款和银行卡(信用卡)纠纷依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分别占全部金融案件的60%、12%,合计占比高达72%以上。

随着金融债务违约数量的增加,金融机构所在地法院将面着空间的压力。以河南省的省会郑州为例,郑州全市共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403家,全市金融业增加值1379亿元,占全市GDP比重达10.9%。在金融机构聚集的郑东新区,累计入驻各持牌类金融机构396家,较2013年的187增加了1倍多,涵盖3大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3家外资银行,以及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多种业态。由此,省会郑州的法院也面临着更大诉讼压力。数据显示,近年来,郑州主城区金水、二七、管城、中原、惠济、港区、经开、郑东新区八区平均每年受理钱案件40473件,而由于金融机构住所地和约定管辖地较为集中的金水区和高新区面临着远超平均值的案件数量。通过查询相关法院网站可知,郑州金水区法院员额法官共计83人,高新区法院仅有法官42人,即便所有的法官都去从事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人均每年需要办理数百件案件。

由此导致社会面万人成讼率不断攀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无法应对如此大量的金融纠纷,亟需找到法院之外的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途径。

(三)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愈发重要

针对上述矛盾纠纷和诉讼案件不断增长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己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因此,要推动国有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构建诉讼与非诉讼分层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也指明了问题解决的方向,“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非诉讼多元化解,2015年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上文提到的2021年印发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推动矛盾纠纷的非诉讼化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何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何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顾四周,仲裁、调解、公证机构均跃跃欲试,三者都可以分流诉讼案件,可以更加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如何选择,便成为关键问题。

三、公证债权文书有何比较优势   

(一)仲裁和调解的优缺点

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优点是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并且效率高,一裁终局。与此同时,仲裁的缺点也很明显,当事人需要像到法院提起诉讼一样,全流程参与仲裁受理、开放和作出裁决等整个过程,虽然一裁终局但仍需一个完整的裁决流程,并且因仲裁缺少上级监管等原因,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往往较低。

调解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法院、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的优点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则能够促进矛盾的实质化解且履行成本低,但是同样缺点明显:受监管制度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为防止道德和廉洁风险,往往不接受调解,另外一方面就是大多数金融矛盾纠纷实质上针锋相对、无法调和,故金融纠纷的选择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一般。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优势

随着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逐步规范完善和最高法院上述规定的逐步落实,公证债权文书受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认可,其价值和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相较于诉讼、仲裁和调解等制度,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其独特的预防纠纷、高效解纷、低维权成本等优势。

1.前端参与贷款审核,源头识别金融机构高风险客户 

金融机构选择对借款合同公证赋强后,公证机构会全程参与从银行审核借款客户资料直至签订借款合同:帮助审查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担保物状态等信息。如笔者所在的黄河公证处,目前为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长期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法律服务。在审核客户身份资料过程中,公证员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发现过不少冒名顶替的借款客户,还通过协查民政、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发现过假的结(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及调解书和不动产权属证件,客观地帮助银行方面筛选了高风险客户。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中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告知借款人公证债权文书的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也就是在办理公证时,就要明确告诉借款人,如果逾期会导致强制执行,能够起到提前警示借款人逾期则可能产生强制执行后果的作用。

通过上述核实和警示流程,使得在贷前已将潜在的违约和债权执行时的抗辩风险提前排查出来,大大降低了客户的违约率。

2.免去诉讼或仲裁程序,提高维权效率且节约成本

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而公证债权文书则能杜绝正义的迟到。从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经过赋强公证后,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形,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直接进入执行阶段,省去了审判或者仲裁等环节,也就意味着节约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时间成本,同时节约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应诉交通费及其他诉讼支出,也减少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中的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3.公证的前置性条款,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如果通过诉讼程序,需要对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出现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联系不上,甚至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形就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一般都得长达几个月,这个期间被告可能已经对其财产进行了转移,影响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

在双方对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赋强公证时,公证机构对借款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事项,均会要求当事人进行明确约定,并进行必要的审核。这些前置性的送达条款和公证员审核,为逾期后的催收和强制执行提供了精准的书面依据,有效地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准确性也较为可靠。

4.公证执行管辖的特殊规定,利于债权更好实现

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因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等原因,导致按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一致,可能导致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出现不便利、不经济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2018年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解释第2条,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得人民法院执行财产的行动更为便利、快捷,也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更为快速的实现。

5.执行核实程序具有威慑力,能够促成主动清偿

公证债权文书在贷后的作用,实际上是制度价值的延伸。借款合同经过公证赋强,并不意味着整个公证流程的终结,一旦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而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之前要启动核实、审查程序。公证机构的核实工作,一般是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核实地址、电话、邮箱等方式,通过上门、电话、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途径,对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这些核实程序虽然是出具执行证书的固定程序,但在实践中,有不少的债务是经过核实程序后就及时进行了清偿,主要原因是核实过程中公证员会向债务人说明出具执行证书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要起诉你”的效果远远低于“要执行你”。

与此同时,公证机构作为一个居中的第三方,在借贷双方之间起到了很好的纽带、桥梁的作用,许多债务人出于出具执行证书的震慑力和公证机构的居中调合,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积极偿还债务。

6.分流诉讼案件,助力人民法院专注疑难复杂案件

金融纠纷往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争议不大。如果将金融纠纷全部纳入法院诉讼流程,会使简单案件占用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进一步激化法院人案矛盾,不利于金融诉讼案件的高效公正解决,也不利用其他更加疑难复杂矛盾的诉讼解决。

通过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此类纠纷可以不再涌入法院的诉讼环节,使得法官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专注处理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帮助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为实现金融纠纷繁简分流做出积极贡献。

除上述优势外,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已实现远程线上处理,可以与金融机构的线上办理借款、信用卡等业务整合,无需往返现场即可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四、结速语

推进诉源治理和实现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作为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公证债权文书因其独有的优越性,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的青睐。除了银行的信用卡和贷款业务,其他诸如信托产品、担保追偿、反担保、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保理)、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股票质押回购等经给付为内容的金融产品,均可通过公证赋强实现预防违约和高效化解的目的。

实践充分证明,公证债权文书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大幅度提高了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速度,同时降低了债权实现的成本。正是因为公证的介入,使得金融机构对于存在的金融风险能够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从而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与此同时,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广泛应用,与诉讼、仲裁、调解相互配合,形成了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解决梯队,起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效果,为社会和谐和金融秩序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闭当前页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