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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关于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的适用问题探析——刘振翼 李玎(数学工程与先进计算国家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24-05-08 点击:0【字体大小:

内容摘要: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成熟,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范围也愈加广泛。公证作为预防民事纠纷的法律服务,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提供可靠的证明。在公证程序中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可以很好地回应群众对于更加安全、便捷的公证服务的需求。对此,本文综合分析了电子签名的内涵定义,对比了该技术与公证的契合性,并针对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的技术功能性、适用规范性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

关键词:电子签名  公证  契合性  适用分析

 

一、电子签名技术概述

1. 何谓电子签名

传统意义上的签名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将代表本人自主意愿的文字图像体现到附有相关信息的有形载体上,并表示对相关信息的认可。在社会生活中,签名行为处处可见,广泛存在于民商事、行政等领域的各类交易或确认的活动中。传统签名行为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确认所签署的文字图像系本人所为二是对有形载体上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从目的上来看,电子签名和传统签名是基本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采用了功能等同主义,不囿于技术类型。其中,关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表述即阐明了电子签名的目的所在。

为实现上述目的,目前的电子签名技术主要采用了密码学中的哈希算法(也称散列算法)非对称加密(也称公钥加密)算法。其中,哈希算法提供了所签名内容的完整性非对称加密算法提供了签名人行为及所签名内容的不可否认性。假设甲方需要对一份电文进行电子签名并发送给乙方,首先,甲方采用哈希算法将电文内容转化成一串固定长度的哈希值(即电文摘要),随后甲方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使用自己的私钥将哈希值加密,得到电子签名,并将电文和电子签名一并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电文和电子签名后,一方面采用相同的哈希算法得到电文的哈希值,另一方面采用相同的非对称加密算法,使用甲方的公钥解密电子签名,得到原始电文的哈希值。乙方将两个哈希值进行对比,验证是否一致,从而确定甲方的身份并确保电文内容未被篡改。上述过程所实现的目的,即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 电子签名在各领域的发展现状

在立法方面,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于2004828日正式通过,并于20054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电子签名技术可靠的电子签名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并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立法领域已经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推动了电子签名技术的良性发展。

在司法方面,自《电子签名法》施行以来,已有各类涉电子签名的民商事等案件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诸法院。截2022年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电子签名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案件信息接近四万条。通过了解部分案件可以看出,司法领域对于电子签名技术是认可并支持的。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法院对该类证据一般情况下持肯定态度。但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签名进行伪造,导致各方在提供证据时遇到困难。因而《电子签名法》中引入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也称CA认证)作为可信的第三方为电子签名各方提供可靠、有效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通常情况下,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会被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社会其他领域,电子签名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繁荣,为了提高合作质效,使用电子签名进行交易已成为跨国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等,也有电子签名的身影。电子签名技术是互联网发展趋于成熟的必然产物,能够为社会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保障。

二、公证中适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可行性

1. 电子签名的功能契合

电子签名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能够保证电子签名实现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验证签名人身份及所签名内容。非对称加密算法使用公私钥对,即一一对应的公钥和私钥。其中,私钥用于生成电子签名,公钥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由于私钥仅由签名人掌握,若验证方能够使用其公钥对电子签名进行解密,则可以验证签名人的真实身份,并且签名人不能否认其签名的内容;二是保证所签名内容的完整性。哈希算法在理想情况下具有单向性和抗碰撞性。即给定原文内容,容易计算出它的哈希值,但是已知一个哈希值不能得到原文。并且给定原文内容,要找到另外不同原文得到相同的哈希值,在计算上不可行。因此,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哈希算法可以保证原文内容不被篡改,实现原文内容的完整传输。

从功能方面来看,电子签名相较于传统签名来说,更能够保证所签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传统签名过程中,签名人通过面签的方式来确认身份,可以确保签名行为不可否认。但是,传统纸质文件在保存过程中会面临篡改、损毁等风险。这些风险对于电子签名技术来说可以轻松规避,因此,电子签名具有更完备的抗风险能力,这是传统签名所无法比拟的。

2. 符合公证目的要求

根据《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活动的定义,公证的目的即在于证明相关行为、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于合法性的要求,我国的公证制度功能定位与大陆法系公证制度高度趋同,实质审查成为了实现合法性目的的必要环节之一。这属于公证员自由裁量的范畴,与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关联不高。而与电子签名技术高度关联的是公证活动所需要证明的真实性。在法律活动中,我们对真实的理解通常有两种,一是客观真实,二是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是指事件的原貌;而法律真实则是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而推定出来的真实。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达到法律真实已足以对事件进行判断,而无需去追求客观真实。目前电子签名技术所能够实现的功能,即对身份的确认以及原文内容的完整传输,可以达到超越法律真实而接近客观真实的地步。

在法律层面,《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列出了两种情况,明确了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简单来说,就是针对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的数据电文,只要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能够可靠保证电文内容的完整性且不被篡改,那么这样的电文可被视为原件。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规则中,原件代表着第一手资料,其作为证据使用时,证明力不言而喻。由此可见,使用电子签名形成的数据电文,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在技术层面,基于通常具备的计算能力之下,电子签名所采用的运算方法也能够确保原文的完整性,并能够确认签名的身份。这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所具备的特点。抛开技术突破、漏洞等极端情况不谈,电子签名所实现的技术层面的效果,也是电子签名真实性的可靠保障之一。

3. 回应社会大众需求

互联网技术的日益进步推动着网络逐渐成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之一,网络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也由信息服务向着内容服务转变。尤其是三网融合以来,互联网、移动网、广播电视网的技术功能趋于共通。网络空间在形成自身社会结构的同时,对现实空间也形成了巨大的反向辐射效应。人们的社会关系、行为在网络上得以复制和实施。网络本身所固有的虚拟性、不确定性、去中心化等特质给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带来了风险。而电子签名和公证活动相结合所具备的双重功能价值,能够有效遏制上述风险目前,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主体选择使用电子签名来确定双方身份、确保原文完整以保障交易安全。在政务服务方面,随着绿色、高效等理念的逐步推进,电子签名在政府服务领域的应用也愈加广泛。而公证作为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明活动,以其自身所具备的法治信用的双重属性,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沟通平台专业法律服务,能够同时满足市场社会的信用和法治的二元需求。公证作为深受群众信任的法律服务类型,若是电子签名技术相结合,则可以为网络空间中的公证活动提供技术与法律上的双重保障。

近几年来,许多身在海外的公民无法及时回国办理相关业务,传统的面签方式无法及时回应群众的公证服务需求,部分公证机构开始利用各类技术手段尝试开展远程公证业务。短时间内,远程公证的需求量大幅上升,开展远程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数量也越来越多。以此为契机,近两年江苏省、山东省等各省陆续发布了关于远程线上公证的指导规范。2022年,司法部也发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远程公证需求量激增推动着各公证机构的措施与权威部门指导性意见的陆续出台,在技术发展日益成熟的今天,公证行业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大众的服务需求,推出相应的创新型公证法律服务。

三、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的具体适用分析

在近年来司法部包括各省发布的指导性规范中,对于远程公证程序的要求通常采用功能等同的描述,并未对技术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另外,综合考虑技术本身的双面性公证中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应当对其配套措施、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公证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此,本文结合电子签名技术,从技术功能性、适用规范性等两个方面来分析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的具体适用。

1. 技术功能性

电子签名技术所具备的功能价值能够很好地契合公证对于真实性的要求。若公证机构需要开展远程公证业务,对签名环节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是较优的选择。同时,公证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证明活动,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之外,还需要各个公证环节的交叉印证、相互配合,以达到证明目的。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在适用电子签名时,公证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配套措施。

一是公证机构需要配备符合可靠的电子签名条件的技术设备。《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其中,第一、三、四的条件,通过电子签名技术本身的功能即可实现。第二条对于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的要求,公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设备。具体来说,若公证机构本身具备技术研发能力,能够开发出用于进行电子签名的系统,那么公证机构需要达到的技术配备条件应当是其所开发的系统受公证机构所控制,在系统维护、数据保存、过程调取等方面有着充分的自主性。当电子签名数据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公证机构能够自主完成调取查用的工作。若公证机构本身尚无法研发电子签名系统,也可以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分别为其提供系统的开发服务以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服务。这里所指的认证服务,应当是由具有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主体来提供。

二是公证机构需要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提供其他必要的核证环节。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保所签名内容完整且不可否认但网络环境毕竟是虚拟的,仅凭技术手段只能确保电子设备的唯一性,而不能完全控制现实中人的实际行为。换句话说,假如签名人所使用的包含私钥的电子设备被另一人所实际掌握,那么实际上电子签名的身份就出现了客观上的误差。根据电子签名相关的规则条款,理论上可以默认电子签名与初始的认证主体是一致的,但公证作为法律证明行为,需要全方位把握公证程序,尽可能地规避因技术漏洞等而导致的不真实的后果。对此,在适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同时,公证机构应当结合采用其他核证环节,如大数据信息平台身份证核验系统、人脸或指纹识别比对、交叉询问、多次核对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从而确保身份的真实性。

2. 适用规范性

公证法及相关法规主要以程序性条文为主,规范、合规、统一的程序是保障公证公信力、权威性的基石。电子签名技术运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之中,其技术规则、运行流程都与传统的面签活动相差甚远。公证活动中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其目的应当是在保障公证公信力的前提下,为群众提供创新、便捷的新型公证服务。对此,针对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的适用,应当适度且规范,守好公证的红线、底线。

首先,相关规范应当由行业内权威部门指导制订。在我国,公证协会作为由公证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行业组织,一直发挥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公证工作的作用。关于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中的适用,鉴于全国各省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由各省的公证协会牵头,通过吸纳本辖区公证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形成办理指导服务意见,在省内统一此类公证事项的办理流程。例如山东省公证协会所印发的《山东省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指引(试行)》,其中对公证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归档管理、期限等内容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合法、合规的公证程序是保障公证活动生命力的基石,在电子签名技术加成的情况下,公证程序也必须要做到标准、完善。因此,必须由具备指导能力的行业内权威部门对相关流程进行统一规范,这样才能够较好地引导本省辖区各公证机构有序开展相应的公证业务。

其次,可办公证事项及公证事务的范围应当明确。在公证程序中,面签通常作为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有效手段,再配合人脸核验等其他环节,能够达到当事人对其行为不可否认的目的,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公证中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则是为那些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进行面签的部分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远程面签服务。然而,电子签名技术突破了原有空间、地域等方面的限制,与传统面签相比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貌。对此,在开展适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公证业务时,辖区内行业权威部门应当对可办的公证事项列明清楚、解释到位。一方面,明确可办公证事项的具体明细。目前社会公众对电子签名的需求较为强烈的,大多为委托、声明、合同(协议)、赋强等公证事项。在这其中,有单方意思表示,也有双方意思表示,这些公证事项是否可以适用电子签名必须要明确清楚;另一方面,开展适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公证业务,应当遵循《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公证协会对于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不能以此来突破执业区域范围。

最后,相关公证业务要求应当标准统一。公证法律法规中大多是程序性规范,其中对于诸多公证事项办理规则有着明确、具体的要求。外,公证书格式中对于定式公证书的要求也是确定的,公证机构及人员不能擅自修改。因此,在适用电子签名技术时,其相应的要求应当明确,且在同一辖区内,流程环节应当基本一致,以防出现因规则不一而影响公证权威与行业形象的不良后果。比如,适用电子签名的公证程序中是否需要与当事人进行二次视频连线作再次确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要求是原件,适用电子签名技术完成的面签在定式公证书中如何表述,公证收费标准如何等等。

四、结语

技术与法律之间相互影响、相辅相成。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法律的完备也反作用于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无疑为民众在社会中的活动提供了便利与保障。而《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则是引导着电子签名技术向着更加规范、合法、有序的方向前进。

电子签名技术是把双刃剑。对于公证来说,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可以助力公证服务发展得更加便捷、更加安全。但技术本身是机械的,任何技术都是由人设计而成。在具备某些条件下,没有人可以保证某一技术是绝对安全、不可被突破的。在公证中适用电子签名,是为了提高公证效率、打造创新公证服务形式,而非由技术来主导公证。一味的依赖技术的加成,可能会背离公证活动本身的价值。对公证行业来说,不论引入创新技术还是升级公证流程,始终需要牢牢把握好真实、合法的公证底线。适度使用技术,守好公证红线,这样才能真正为群众提供越来越优质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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