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理论研讨

养老疴疾可用公证良方解决养老疴疾——袁媛

发布时间:2024-05-08 点击:0【字体大小:

目前,我国正在迅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阶段。老年人群因行动能力、民事能力逐步弱化甚至死亡的原因,继而产生产生行动不便、赡养扶养、财产传承家事处理等问题,当前已有的管理服务机制显现一定的短板公证行业在婚姻、家事领域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公证机构如能综合运用公证手段问诊养老顽疾,开出公证良方,助力解决我国养老难题,是公证行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一、 单一问题良药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列举了26项具体的公证事项和四项具体的公证事务,这些公证服务宛如品种繁多的良药,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一)行动难之良——委托公证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逐渐弱化处理一些如存取款之类简单的事务会面临走路难、赶车难沟通难等各种问题,涉及一些如房产出售的复杂事项更是无法一次性办结,需要多次往返各个部门,更是增加了老年人的负担。

对此,老年人可以通过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亲属、朋友等信任的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书、授权书、委任书或委托合同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公证可以分为单方的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两种形式。委托公证是运用范围最广的公证事项之一。

对于年老体弱不方便前往公证处的老年人,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上门服务,跑一次服务等便民措施,真正解决老年人的需求。例如老年人要出售外地的房产,需要办理偿还贷款、解除抵押、网签合同、过户、缴纳税费等诸多事宜,即使到了外地,也无法一次性办完出售房产的所有事宜,此时就可以通过办理委托公证,解决来回奔波的不便。

(二)养老难之良药

(三)1.“失去了唯一的孩子,谁给我养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贈人和扶养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留给扶养人的人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继受遗赠财产的人为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包括农村“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者的老有所养问题。对于一些失独老人也可以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

1.2.“孩子多,都不想管我怎么办”——赡养协议公证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赡养协议公证会督促赡养人履行义务,所以老年人往往希望对赡养协议办理公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可以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另外,对于多子女家庭会存在数位赡养人,兄弟姐妹之间对于赡养父母的方式、方法、付出多少可能会存在争议。如申请办理公证,则公证员可释明法律、调停纷争,为其制定书面的解决方案,用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赡养责任的划分,从而有效地预防纠纷发生,这也是公证“治未病”功能的体现。

2.3.“如果我突然糊涂了,谁来照顾——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意定监护公证是这几年热度较高,新兴的公证事项。我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我国已经从立法上赋予了成人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老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公证,在自己头脑清楚时,指定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当自己失能失智时,替自己处理生活、财产等事务。

4.“我住养老院的钱,交给谁才放心”——资金监管事务

老年人可以将资金交由公证机构代管,由公证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支付给老年人指定的自然人、医院、养老院等机构。该项公证事务通常被用于大型的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建设中,但是也可以运用于需求相似的老年人生活中。例如老年人需要持续性给养老院交钱,就可以把一笔款项交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定期支付给养老院。

5.在世时把房子过户给孩子,但赶出来怎么办——居住权协议公证

我国民法典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权益,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父母在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时,可以和子女签订居住权协议,约定自己有居住的权利,这样既可以避免过户后被赶出来的风险,又可以在老人在世时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避免纠纷和继承手续。

(三)“财富传承难”之良药

1.“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买了婚房,被女婿分走一半怎么办”——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当赠与人和受赠人一同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当赠与人和受赠人由于地域、时间所限,不能同时办理公证时,可以分别办理赠与财产的赠与书公证和接受赠与的受赠书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款前半部分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后半部分给出了例外情形,即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其中就包含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这一情形。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希望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就是看中了“不可撤销”这一特性。比如有的老人想将财产赠与配偶、子女或者给予自己较多帮助的人,赠与的物品如果是动产,可以直接交付,如果是不动产,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生活中,可能由于各种情况,不能立即转移财产权利,受赠人心里就会产生担心,怕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公证赠与合同,则可以保护赠与行为的稳定性,给受赠人吃颗定心丸,有利于避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此外,还可以通过赠与合同,将赠与的财产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例如父母想将自己的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女儿,如果通过买卖方式过户,该房产会成为女儿女婿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果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父母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给自己的女儿所有,不属于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3.2.“公司要上市,女儿作为股马上身价大增,她未婚夫将来会不会分走财产“想再婚,但是怕她贪图我的钱,怎么办”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也称为析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财产分割协议,又称析产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对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均可作为分割之标的物。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其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等。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可运用于多个场景:如一些农村居民因为城中村改造而分得多套房产,有些分房是依据一户人口的多少确定分房面积的大小,因此会出现登记在户主名下的房产其实是分给这个家庭户多位成员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家庭成员可通过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方式确定产权份额。又如题目中所述,有些企业家把公司股权交给子女,担心子女结婚后被配偶分走一半财产,甚至因此影响公司正常运营,针对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子女的利益。这项公证同样适用于再婚的老年人老年人在晚年遇到想要共度余生的人本就不易,往往因为担心财产问题而止步不前,甚至遭到子女的反对,同样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明确财产归属,打消子女疑虑,为再婚扫除障碍。

4.3.“百年后,想让子女继承财产,怎么办——遗嘱公证、保管遗嘱(遗产)事务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包括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实践中咨询遗嘱较多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多子女的家庭,老人就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传承给自己认可的继承人,而不是由法定继承人平分。二是父母还在世的,如果自己先于父母去世,可能会由于转继承的发生,导致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不能完全继承自己的财产。希望通过办理遗嘱公证,排除他人的继承权。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虽被取消,但从民事证据的角度看,经公证的遗嘱证明力仍然高于一般证据。而且公证机构是专业的法律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作为法律专家会为当事人释明法律,审查遗嘱内容,避免遗嘱因缺失形式要件无效,避免遗嘱因不符合实质要件无效。如有必要,公证员还可从亲情等角度出发,进行家庭纠纷的调解。

在遗嘱中,除了财富的传承,还可以表达立遗嘱人的心愿,比如遗体捐赠,将遗产捐赠给公益组织等。为了使遗嘱更好地实现,还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特别是对一些财产形式复杂的企业家来说尤其有必要。他们的财产包括股权、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遍布全国各地乃至海外,财产的复杂性势必导致将来办理遗产继承时困难重重。在遗嘱中梳理财产清单,指定遗产管理人,会使复杂的程序简单化,公证机构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除了遗嘱公证,各地公证机构也开展了遗嘱保管事务,将遗嘱交至公证机构保管,可以防止丢失,也可以避免遗嘱过早的暴露在继承人面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遗嘱的顺利执行也有一定好处。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遗产保管事务。遗产保管是公证机构对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采取保管措施、防止遗产丢失、损坏、并对遗产保管的范围、方式、结果等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

5.4.“古玩、字画、游戏装备,遗产种类太多怎么办”——清点遗产公证事务

遗产清点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公证机构或其他单位、遗产保管人对其所遗留的财产进行清理、登记、 造册的活动。遗产清点是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开办的与保管遗产有关的公证事务,是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内容。”公证机构清点遗产能真实、清楚、准确地保存和反映遗产的原始状态,有助于遗产的保管和处理,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止他人的侵吞或争抢,还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解决遗产纠纷,稳定财产关系,促进亲属间和睦。

6.5.“怎么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展示,谁才是继承人”——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公证是发生在老人去世后,多由老人的配偶、子女提出公证申请。可以和遗嘱公证结合使用,为老年人的财富传承打造从点到线的综合性服务。

(四)不懂法、文化水平不高,不会书写法律文书之良药——咨询、代书服务

《公证法》第12条第四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公证机构在代书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因为公证制度是由古罗马的代书人发展演变而来的。撰写法律文书是公证人员的基本技能。有些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撰写的文书不能如实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由公证机构代书,可以弥补以上不足,确保法律文书的质量和适用性。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是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我走了,谁来照顾我自闭症的孩子”之良药——委托监护公证

2019年《中国自闭症教育康复行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中国有超过200万自闭症儿童,他们被称为“星星的孩子”所有星娃的父母有个共同的担心,就是随着自己的老去,谁来照顾没有自理能力的孩子。委托监护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确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之一,即合法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当星娃的父母无力行使监护职责时,可以通过办理委托监护公证的方式,委托信任的人代为照顾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星娃,给予监护人监护身份的证明。

这些公证良方,各有各的妙用和特点,有的宛如菊花,作为最常见物美价廉的一味中药,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轻症中进入寻常百姓家;有的像山药,性温和、滋补、改善体质、健脾益胃,如同父母的爱一般呵护着整个家族;有的像是冰球子,清热解毒,针对重症,使用起来需要谨慎小心仔细斟酌,否则会有反效果;有的宛若重楼,贵重难寻,使用不易,需耗费心力物力,却能药到病除。公证服务犹如坐堂问诊,需先辨证,方可对症下药。

二、复杂难题有良方

社会生活往往是丰富多彩的,老年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的,可能同时涉及财产处理、家庭和谐、晚辈教育、医疗预嘱、身后安置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公证事项,就如一剂良方需要多种药材搭配,综合“君臣佐使”不同效用,才能“医治”养老疴疾

史老太年近七十,儿孙满堂,家境富裕,老伴儿早些年去世,遗留有多处房产,存款若干。本来应该安度晚年的史老太,由于子女多,家产多,反而烦恼也多了起来。史老太有三个孩子,大儿子贾大,无所事事,不太争气,二儿子贾二事业有成,也很孝顺。最让她放心不下的是小儿子。小儿子三十多了,但是因为心智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史老太跟公证员说,她不想躺在床上不能动时,孩子们为了使用进口药还是普通药而争执;不想面对是否选择创伤性治疗时,孩子们不敢做决定;不想让老大继承遗产;不想让小儿子将来吃不饱穿不暖,希望公证员能够帮助她解决这些担忧。史老太的三个担忧,其实包含了人们最朴素的追求:生有所养,老有所依,病有所嘱,死有所托。

公证员根据史老太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公证方案。

首先,史老太可以和其信任的二儿子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中约定当史老太失能失智时,由贾二担任意定监护人,替史老太安排晚年生活,比如是否住养老院,在医院治疗时选择何种治疗方案等等。如果有合适的人选,史老太还可以设置监督人,监督贾二的履职情况。另外,对于医疗问题,史老太可以签订《生前预嘱声明》,对于是否接受插管等创伤性治疗提前做出安排。

第二是遗产分配问题。首先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区分出属于史老太的个人财产,史老太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无效。明晰产权归属后,史老太可以现在就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她想要给的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待百年后再把房子给他们。这些都可以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遗嘱扶养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公证员还提醒史老太,如果现在把房子都过户给孩子,孩子万一不孝顺可能会把她赶出去。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史老太可以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房子虽然过户给孩子,但可以保证史老太有地方住。如果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传承财产,那就不用担心被赶出来的问题,因为房子是史老太去世后才能过户。史老太还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史老太怕老大败家,可以办理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有了遗嘱信托,受托人可以依照信托人的意愿分配遗产,不但能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还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第三,关于小儿子的照管问题。由于小儿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史老太担心万一为了财产老大和老二争夺弟弟的监护权。公证员建议史老太可以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对于小儿子来说,大哥和二哥在法律上的亲疏程度是一样的,即便闹到法院,法院一时也不好判断谁更适合做监护人。所以,史老太作为小儿子的母亲,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和贾二约定,一旦史老太无法照顾贾三时,贾二就行使监护职责,保证弟弟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在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对贾三的存款等财产采取资金监管方式,由公证处进行保管,贾二履行职责时按需领用,以实现对钱款使用的有效监督。

以上公证方案包含了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生前预嘱、资金监管等在内的数个公证事项和事务,不但解决了史老太的养老问题、遗产分割问题,还把看护心智障碍子女的问题也解决了,而且还消除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会被质疑的顾虑。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失能失智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有心智障碍子女的家庭中,父母除了要考虑自己的晚年生活,还要考虑子女看护问题。综合运用公证良方,为每一位老年人带来一个,无所思、无所虑、生有所养、老有所依、病有所嘱、死有所托的晚年生活,是每一位公证人的职责所在,也是公证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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