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证处
民事公证事项

公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发布时间:2017-05-04 点击:716【字体大小:

  办理公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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